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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627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开发的沿河“思州壹号”房地产项目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申请人要求处置上述资产。因资产处置时限较长,经询问申请人意见,该案先行终结,待评估报告出具后,再恢复执行,挂网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0627执1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