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522民初2946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
被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7元,减半收取3173.5元,由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