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82民初1143号
申请人:沁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锦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锦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沁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沁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42647.8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1)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42647.89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能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