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561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红应村应家村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9706),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本院定于202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送达了开庭传票。***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