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322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原告:***,女,1969年5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新疆沪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沪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