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4187号之一
原告:山东杰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驻地开元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078813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容市宝华经济开发区汤龙公路1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6271675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杰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杰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杰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99元,申请费320元,共计578.99元,由原告山东杰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