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2081号
原告: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经济开发区汤龙公路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江市乐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乐贤镇XX坡。
被告:***,男,成人,住址同上。
被告:***,男,成人,住址同上。
原告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乐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江苏金沃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