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品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品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4426号
被告:***,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赣州品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67号3栋302室。
原告***诉被告赣州品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