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恢312号
广东博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拓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博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拓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23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0)粤01执488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拓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学平、广东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胜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2020年12月30日(2020)粤01执488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2021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广州市拓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和解协议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称双方已就本案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并申请结案。2021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广州市拓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2020)粤01执4882号案缴纳执行费8000元。
2021年7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和解协议书、恢复执行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结案申请书,称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了约定的46万元款项,协议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并申请结案。经审查,本院立(2021)粤01执恢312号案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费8000元上缴国库,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因本案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