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甘09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506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北县马鬃山镇巴音布勒格村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76771713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肃北蒙古族自治县(2023)甘0923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执行款19999086元、执行费87399元,合计2008648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已注销,无法办理查封手续;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扣划;
3、经本院现场走访调查、委托相关单位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8648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