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湘8601行初98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二办7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第三人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比亚迪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行政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第三人****于2022年11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长沙比亚迪公司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长环评(雨经开)(2022)1号《关于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冲压、焊装、涂装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认为长沙比亚迪公司冲压、焊装、涂装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根据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对建设该项目时要落实的环保措施提出了相应要求。 原告***诉称:被告于2022年2月7日于其官方网站公示《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原告作为距该项目厂界大概300米的中建嘉和城业主,为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理由为:一、程序违法。1.涉嫌拆分项目,降级审批。长沙比亚迪公司涉嫌将整车制造项目进行拆分,实际是为达到降级审批的目的。2.《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未依法召开公众座谈会、听证会及专家论证会。案涉项目为技改工程,而现有工程一直为公众质疑并被多次投诉,属于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项目,但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未组织公众座谈会或听证会开展深度公众参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实体违法。1.《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篡改用地性质、违反土地详细控制性规划要求。根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信息公开答复,该环评报告将案涉项目占用的比亚迪二期用地从一类工业用地篡改为二类工业用地,导致在一类工业用地上建设对居住和公共设施有明显干扰和污染的项目,客观上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且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恶意。2.案涉项目主要保护目标表述不实。原告居住的嘉和城2019年已建成并交房,在环评报告编制时已是入住居民达六七千人的小区,环评单位在表1.6-1项中将本小区列为“在建”,排除于受影响范围外,导致公众参与的权利被剥夺。3.遗漏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废弃污染源分析。《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但环评报告却没有体现该要求,也没有分析污染源。通过卫星地图初步测量,危废贮存仓库距最近的居住区仅有100米,该项目的危废贮存处理对周围居民影响程度大,因此环评内容有重大遗漏。4.现有工程对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检测不全。案涉项目环评报告的表2.3-4缺少甲苯、二甲苯、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检测,该污染物本来就是居民投诉重点,环评文件对此却遗漏。5.未说明非甲烷总烃与VOCs的关系。案涉项目环评报告中现有工程监测的大气排放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表2.2-3和表2.3-4),在污染物排放量汇总时却显示为VOCs(表2.3-14),但非甲烷总烃与VOCs为不同概念,评价标准和检测方法均不同,因此环评报告的逻辑混乱,结论不明确。6.无组织排放系数确定依据不足。案涉项目环评报告简单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表44,确定涂装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效率90%,无组织排放10%,但没有描述车间密封情况,无组织排放系数实质无法确认。7.没有详细的车间平面布置图和项目污染源分布图,无法确定废气高度的合理性。RTO燃烧废气排放高度30m(表3.4-3涂装车间烘干废气),而无组织废气面源排放高度最高为26.61m(表3.4-4),以此推测,焊装车间的高度至少为26.61m,因此RTO燃烧废气排气筒高度最多高出焊装车间30-26.61=3.39m,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7.1的排气筒高度要求。8.未对污染物厂界浓度进行预测,未说明污染物厂界浓度达标情况。9.项目搬迁技改必要性的论据不足。案涉项目原地保留进行技改不存在技术困难,搬迁技改的污染物排放量比原地保留技改的排放量更大,且搬迁技改需要重新建设厂房和购置新设备,因此项目搬迁技改必要性的论据不足。另外,在目前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背景下,不利于区域减污降碳。10.未说明现有工程的设备搬迁、拆卸、污染危险物清理、搬运情况。现有工程从原年产20万台乘用车减少至2万台,闲置设备、厂房、污染物等如何处理,案涉项目环评报告没有体现。专家评审意见中也要求补充说明减产后所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但案涉项目环评报告未进行补充说明。11.对现有工程生产设备原地保留的合理性未予说明。技改之后,现有工程只剩下2万台乘用车的年产能,却要保留20万台乘用车的生产设备,完全不合常理,原告怀疑建设单位真正目的是通过技改项目建成年产60万台乘用车的两条生产线,事实上建设单位也对外表示2022年将实现年产新能源汽车60万辆的目标。但受《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的限制,长沙比亚迪公司只能做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因此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本应退回环评文件,要求长沙比亚迪公司对技改后原工程生产设备进行处理,不得留置显然大于2万台产能的设备规模,并将减少规模后的设备名称、数量等信息明示,向社会公开。综上,案涉项目环评报告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情形,应不予审批。三、今年4月初,原告所在小区开始出现刺激性气味,周边居民普遍出现身体不适,业主经多方查找,发现刺激性气味与长沙比亚迪公司车间排放废气味道相同。原告所居住区域的环境容量,已无法承受长沙比亚迪公司目前的生产规模。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居住证明,拟证明原告为居住在涉案项目附近的业主。2.《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3.《长沙比亚迪公司大型钢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4.《长沙比亚迪公司油箱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5.《长沙比亚迪公司电源工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6.《长沙比亚迪公司电器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证据2-6拟证明第三人实质在进行整车的制造,只是为了达到更方便审批的目的,对项目进行了拆分。7.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20198XXGK)及长沙比亚迪公司一期和二期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拟证明该二期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性质,案涉项目环评报告刻意篡改用地性质。8.视频资料。9.医院诊断材料。证据8-9拟证明案涉项目已无排污环境容量。10.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21年4月30日公布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四批)。11.《比亚迪:7年被罚13次,曾惊动中央环保督察组》的新闻报道截图。证据10-11拟共同证明案涉项目为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12.《被投诉废气扰民比亚迪长沙深圳工厂陷环保风波》的新闻报道截图。13.《居民质疑违规排废,长沙市调查比亚迪气体排放问题》的新闻报道截图。14.《比亚迪深陷“排放门”:真相仍待调查》的新闻报道截图。证据12-14拟证明案涉项目已无排污环境容量。15.《长沙市“强省会兴产业”项目建设现场观摩:雨花区这个项目获观摩团点赞!》的新闻报道截图。16.长沙涂装二期生产线建设项目概况牌。证据15-16拟证明案涉项目实际产能远远大于年产20万台,以技改之名实现了扩产的目的。17.《湖南:瞄准“新三样”打造“新引擎”》的新闻报道截图,拟证明长沙比亚迪公司超产量限制进行生产。18.《新能源汽车2025年产量突破100万辆》的新闻报道截图,拟证明长沙比亚迪公司超产量限制进行生产。19.原告家属医疗资料及照片,拟证明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0.原告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拟证明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1.长沙比亚迪乘用车二期建设项目(比亚迪汽车工业基地一期)规划总平面图,拟证明长沙比亚迪公司一直具有超量生产的意图和能力。22.举报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污染持续存在。 被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辩称:一、原告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中建嘉和城的实际产权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许可存在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二、被告具有审批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职权。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案涉项目属于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量在1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普通)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下放到各园区管委会。因此案涉项目由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雨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审批工作,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相关环评批复。三、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案涉审批符合法定程序。2021年12月27日,长沙比亚迪公司向雨花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材料,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021年12月29日,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初审后决定受理,并于同日在官网公开受理信息。2022年1月24日,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审议拟批准《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同日在官网公示。2022年2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案涉批复,雨花经开区管委会于同日在其官网公示。2022年2月9日,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向长沙比亚迪公司送达案涉批复。上述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四、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已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根据长沙比亚迪公司提供的公众参与说明,建设单位在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公众参与工作。五、原告诉称的其他质疑意见并无依据。1.案涉项目不存在篡改土地性质行为。案涉项目位于比亚迪一期用地上,其土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的一期用地土地性质一致。2.环评报告书第25页载明中建嘉和城小区被纳入环境保护目标,不存在项目主要保护目标表述不实的情形。3.环评报告书第29页载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不属于案涉项目建设内容,为案涉项目的依托工程,已作可行性分析,未遗漏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废气污染源分析。4.环评报告书第50页对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不存在监测不全的情形。5.相关规范文件已对VOCs作出定义,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控制项目,因此就非甲烷总烃和VOCs的关系无需另作解释。6.环评报告书第83页载明了车间密封情况,其无组织排放系数确定依据充足。7.车间平面布置图因涉密未公开,故于环评报告书第152-154页予以坐标显示,项目污染源分布图在环评报告书第170-184页载明。8.污染物浓度预测结果在环评报告书第158页-184页予以载明。9.案涉项目在现有工程上进行技术改造或异地搬迁技改,属于长沙比亚迪公司自身经营决策行为,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内容。10.环评报告书第63页载明了案涉工程是针对现有工艺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其车间及设备维持不变,不存在搬迁、拆卸情况,针对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已在环评报告书中作了修改,详见环评报告书第64页内容。11.环评报告书第64页对现有工程的生产设备原地保留原因进行了合理性说明。综上所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案涉项目批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许可申请书、《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拟证明2021年10月27日,长沙比亚迪公司向雨花经开区管委会提交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2.雨花经开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关于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的公示,拟证明2021年12月29日,经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对案涉项目材料初步审查后,认定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在其政府网站对外进行公告公示。3.雨花经开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关于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拟证明2022年1月24日,雨花经开区管委会拟通过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在其政府网站对外进行公告公示。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拟证明2022年2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5.雨花经开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关于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示,拟证明2022年2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审批意见,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6.送达回证回执,拟证明2022年2月9日,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向长沙比亚迪公司送达案涉项目的批复文件。 第三人长沙比亚迪公司陈述称:一、行政审批程序合法。1.长沙比亚迪公司没有将项目拆分后申请审批。长沙比亚迪公司乘用车整车制造项目包含冲压、焊装、涂装、组装、动力总成车间以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设备生产车间等。2012年,长沙比亚迪公司已获得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乘用车整车制造项目的批复,批准每年生产20万辆乘用车、10万台发动机、10万台变速箱。长沙比亚迪公司为提高生产效率,兼顾环保,考虑到在原有冲压、焊装、涂装车间进行技术改造,耗时耗力,且面临技术难题,因此在严控产能的前提下,采取全球最先进的排污处理技术、设施,以新建车间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大型钢结构件、电气工厂、电源工厂、油箱工厂等项目均不在2012年整车制造项目的环评批复范围内,属于新建零配件项目,故应当另行提出环评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本次冲压、焊装、涂装工艺的技改项目属于汽车车身制造范畴,并不属于汽车整车制造,且长沙比亚迪公司此前已就汽车整车制造项目提出过环评申请,在产能不变的前提下无需再次提出申请。2.案涉技改项目公示期间,并未收到针对技改项目的投诉意见,因此无需召开公众座谈会、听证会和专家座谈会。2021年7月12日,长沙比亚迪公司将案涉技改项目公众参与情况于官网进行首次公示。2021年9月,长沙比亚迪公司又将征求意见稿在三湘都市报、比亚迪集团官网进行公示,同时采取在比亚迪厂区××小区××小区公开栏现场张贴的方式予以公示。此后长沙比亚迪公司将公众参与说明提交给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14条规定,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但在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长沙比亚迪公司未收到群众意见,因此案涉项目不属于公众质疑性多的建设项目,无需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由此可见,案涉项目审批程序合法。二、行政审批实体合法,对于原告诉称的其他问题,长沙比亚迪公司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长沙比亚迪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湘环评(2012)108号《关于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乘用车建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拟证明2012年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乘用车建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比亚迪乘用车产能为20万辆/年。本次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是针对乘用车冲压、焊装、涂装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冲压、焊装、涂装车间,生产能力为18万辆车身/年。技术改造不同于乘用车整车制造,应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无须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本次技改项目获批后,比亚迪乘用车整体生产工艺流程保持不变,乘用车整体产能维持20万辆/年不变,无需重新申报。 第三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陈述称:总体同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答辩意见。关于原告所质疑的环评文件遗漏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废气污染源的问题,因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工程不属于本次技改项目的建设内容,该仓库在之前的项目环评中已经审批,且在2014年通过了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验收,故原告质疑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质疑环评文件对现有工程无组织污染物监控的意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2018版),现有工程需要进行污染源调查,但并未对厂界无组织调查因子作出具体要求。工作人员考虑到技改项目的特征,其污染物为VOCs,故针对特征因子以非甲烷总烃作为表征,进行了无组织监测,并在专家评审会之后补充了臭气浓度监测。对于原告质疑环评文件在车间的布置和污染源分布编制上存在违法的问题,本技改项目的环评文件原本载有总平面布置图,但因车间平面布置图涉密,并未公开公示,仅在附件列明。此外,环境影响预测章节也载有污染源分布的描述和图鉴,环评报告书的第153-154页载明了污染源坐标,环评报告书第170-180页的图片里也显示了各个污染源的分布位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2018版)的规定,环评报告书第153-154页列明了排气筒的调查坐标、海拔高度、高度出口、内径、出口温度等内容,并且环评报告书的第99-101页列明本次技改项目的颗粒物等因子的排放速率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环评报告书所设定的最高允许浓度为50%的要求,以及对排气筒的高度设计都是合理的。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长沙比亚迪公司因拟在位于长沙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内建设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对现有乘用车冲压、焊装、涂装工艺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而于2021年7月7日委托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长沙比亚迪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及2021年9月13日在其官方网站进行了两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2021年9月16日及次日,长沙比亚迪公司在《三湘都市报》就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两期公示,此外,长沙比亚迪公司还通过现场张贴的方式于长沙比亚迪公司大门、附近景环小区、联盟佳苑、桃阳小区等场所对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上述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1年12月,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编制完成了《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为该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包括了现有工程及技改工程概况、评价区域环境概况、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环境风险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总量控制、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及结论和建议等,评价结论为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可行。该报告书中有如下记载:在第25页“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中列明有嘉和城小区;在第50页“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中载明了无组织废气排放的监测数据;第63页至64页“技改工程分析”中载明现有乘用车冲压、焊装、总装车间及设备维持不变,对涂装车间进行改造,因调整后生产车型底盘不同,原有生产线工作效率降低,故现有冲压、焊装、涂装车间分别由原来的生产能力20万辆/年减至2万辆/年,用于补充新建二期车间18万辆/年产能,乘用车整体生产工艺流程保持不变,产能20万辆/年保持不变;第83页载明该项目B1、B2喷涂、流平工序均在一体化设计的专用喷房完成,喷房全部密闭、集中排风,除少量开关门导致的无组织排放外,绝大多数废气均被收集至后续的处理设施处进行处理;第152页至154页载明了以坐标表示的各污染源参数(包括各污染源排气筒高度);第158页至184页列明了相关污染源浓度预测结果;第191页至192页及第228页至231页载明该项目利用厂区内已有的危险固废及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措施;第250页至第253页载明了该项目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用地规划相符性的分析。 2021年12月27日,长沙比亚迪公司向雨花经开区管委会提交了《申请报告》、《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评评审会专家意见修改清单》、《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评评审会专家复核意见修改清单》、《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等材料,申请对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021年12月29日,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决定受理,并于同日在其官网公示受理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等。2022年1月24日,雨花经开区管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付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听证权利告知以及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2022年2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雨花经开区管委会于同日在其官网公开批复全文,并于2022年2月9日向长沙比亚迪公司送达该批复。原告为长沙市雨花区中建嘉和城业主,不服该批复,遂提起本案****。 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下放工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决定》(长沙市政府令第138号),附件中的长沙市人民政府下放工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目录第19项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下放至各园区管委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八条、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决定》(长沙市政府令第138号)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具有作出《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的法定职权,雨花经开区管委会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可以从事相关具体审批工作。 关于原告资格问题。原告居住的中建嘉和城小区属于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出的保护目标之一,故案涉项目与原告的环境权益有关,原告与被诉《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有利害关系。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主张原告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诉《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的合法性问题。被诉批复审批的对象为《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期间,长沙比亚迪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其官网前后两次发布了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并在媒体就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两期公示。此外,长沙比亚迪公司还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小区张贴公告的方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制作了《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保障了公众参与权,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了现有工程及技改工程概况、评价区域环境概况、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环境风险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总量控制、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及结论和建议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沙比亚迪公司报送的《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查后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并进行了审批前及审批后公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主张《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中,存在拆分项目以达到降级审批目的、未开展深度公众参与、违反土地详细控制性规划要求、内容有遗漏等问题,因此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应不予审批情形。本院认为,案涉项目系对现有乘用车冲压、焊装、涂装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原告认为长沙比亚迪公司拆分项目以达到降级审批目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长沙比亚迪公司已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信息予以公开,其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公众反馈的质疑性意见,因此案涉项目不属于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原告认为还需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主张并无依据;案涉项目选址符合长沙市总体规划及长沙市雨花工业园(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土地利用规划;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明确载明嘉和城小区纳入环境保护目标情况、使用已有危废暂存库情况、废气排放监测数据、以坐标表示的各废气污染源的排气筒高度、污染物浓度预测数据、案涉项目车间的封闭情况及现有工程的生产设备原地保留的原因等,并无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情形。因此,对原告所提案涉项目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不予审批情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案涉项目造成原告所在小区有刺激性气味、小区居民身体不适,因该情形是否存在,涉及的是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是否落实了各项环境管理规定,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后监督管理事项,故不影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诉批复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告关于撤销《长沙比亚迪公司技改项目的批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