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281民初7293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8、9、10、1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东段)20-2号汽贸综合楼2101室。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何家湾。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色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中国十五冶办公大楼14楼(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华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99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中色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13日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对该案继续审理。我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款1260万元及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LPR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2日为9702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案外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责任险的共同承保人,承保份额为15%,保单号为PZCG20164202000000××××。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为委托单位,对其位于大冶市的铜录山铜铁矿尾砂库加高扩容工程,于2015年8月委托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工程进行地质勘察;于2016年3月委托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为该工程提供设计服务;于2016年4月委托湖北中色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为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于2016年4月委托被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为该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2017年3月,该矿库西北坝发生溃坝事故,该事故经黄石市人民政府调查并最终认定,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中色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事故后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理算,本次事故导致损失人民币8400万元,原告分摊保险赔款1260万元。原告作为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大冶有色公司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为求偿权,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告进行保险追偿系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中,我公司和其余被告与被保险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分属不同的合同关系,各合同所属的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依据;2、我公司对于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我公司已严格按照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勘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勘测任务,且经过了专家评审。我公司无任何违反勘测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严格主张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证据不足;3、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不具备本案共同原告的资格;2、原告未提供支付保险款的证据,故原告未取得向我方追偿的权利;3、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4、《事故调查报告》未认定我方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与我方无关;6、原告起诉遗漏了责任主体,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7、我方再履行设计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对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违约的侵权行为;8、《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实错误,其认定意见没有任何技术支持和证据证明;9、本案被保险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10、涉案事故的具体原因并未实际查清,我方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11、原告如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则应根据我方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来确定我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大小;12、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3、原告要求我方承担理赔利息无法律依据;14、涉案事故应该进行司法鉴定,否则,《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 被告湖北中色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被保险人,原告无权向我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框架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企业提供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和公众责任险的限额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4月1日0时起至2017年3月31日24时止。其中本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比例为15%。 同时查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为委托单位,对其位于大冶市的铜录山铜铁矿尾砂库加高扩容工程,于2015年7月委托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工程进行地质勘察;于2015年9月委托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为该工程提供设计服务;于2016年4月委托湖北中色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为该项目进行施工;于2016年4月委托被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为该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 另查明,2017年3月12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企业-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矿库西北坝段发生溃坝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为4518.28万元。2018年2月13日,事故发生后,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政函(2018)5号】对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库矿“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库矿“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根据《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溃坝区域物理探测报告》和《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溃坝地质勘察报告》,尾矿库3#坝体溃坝段zk01(坐标x3330308,y591327.9)底部-6.7~-34.4m为采空区,采空区高度应大于27m,采空区的顶板花岗闪长岩经长期风化侵蚀为坍塌,造成上部地层下陷,一级、二期坝基础下沉,流动的水体及尾砂对3#坝体施加水平冲击力,形成东段坝体呈扇形滑动发生溃坝事故。该报告同时对事故管理原因方面认定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完成设计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任务书》要求的工作任务;认定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加高扩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未完成自己要求的《勘察任务书》中之相关任务没有提出异议,默认其工勘结果。在《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中,没有提出该变更设计工程的关键线路,未与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充分有效沟通,导致施工单位编制的《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四期子坝变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出现施工顺序错误。监理单位发出错误的停工指令,暂停了AB坝段的水平排渗管施工;认定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对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中提出的尾矿库存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消除隐患四项工程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编制的《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四期子坝变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出现施工顺序错误,《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中要求消除隐患的工程措施未到位,并盲目执行了工程监理单位错误停工指令,暂停了AB坝段的水平排渗管施工,导致溃坝段的浸润线未降低、坝体长期高水位运行,降低了溃坝段坝体的安全系数,以致此次溃坝事故发生时,造成东段坝体扇形滑动范围的扩大;认定被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中提出的尾矿库现状存在问题的隐患、以及消除隐患四项工程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四期子坝变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出现的施工顺序错误未能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且在《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中要求消除隐患的工程措施未到位的情况下,发出错误的停工指令,暂停了AB坝段的水平排渗管施工,导致溃坝段的浸润线未降低、坝体长期高水位运行,降低了溃坝段坝体的安全系数。 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政函(2018)5号】对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库矿“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库矿“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向本案被告送达和公开,亦未告知复议或起诉期间。 2017年3月15日,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公众责任险项下2017年3月12日尾砂坝溃坝致财产受损案进行公估。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次事故作出如下公估结论:1、本次事故发生于2017年3月12日,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之内;2、本次事故发生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与保单中约定的地址相吻合;3、本次事故出险原因系意外事故,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4、经向被保险人调查,公估人未发现其存在重复保险的现象;5、共保公司和其承保份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5%;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1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1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15%;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10%;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10%;6、根据上述理算结果,本案的最终建议理赔金额为84000000元。 还查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于2016年11月30日,因单位所有的汽车倒车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出险赔偿了第三方损失5891.30元,原告按照保险合同还应赔偿被保险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为12594108.70元。 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支付了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理赔款。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转账251963.70元;2018年1月31日分三次、每次500000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转账1500000元;2018年2月1日分三次、每次500000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转账1500000元;2019年7月5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转账3150000元;2020年5月2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转账6294108.70元。其中,最后两笔转账备注系3.12溃坝案件赔款。 原告按照保险合同支付全部赔偿款后,原告认为四被告是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故向本院对四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中色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已另行制作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在本案中行使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依据是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政函(2018)5号】对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起草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的说明》以及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其中,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案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管理原因存在过错,故要求本案上述被告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但原告既未提供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政函(2018)5号】对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起草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的说明》以及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证据的原件,亦未提供上述证据向本案三被告已经送达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x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政函(2018)5号】对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起草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的说明》以及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对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本案被告如果对上述认定不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x的权利。然而,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既没有送达本案被告,亦没有告知他们对该报告不符行使的有关权利,剥夺了被告的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在被告丧失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渠道的前提下,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未经行政复议决定或司法裁决,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32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222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