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240号
原告:山东宏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宏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宏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山东宏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