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76180K,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2]第17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22]第174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