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76180K,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11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