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2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92123357

法定代表人:胡述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3,281.14元,已执行标的8,527.85元,未执行标的44,753.25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69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0年5月20日、2020年11月16日两次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无登记信息;

二、2020年5月2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2020年5月22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区房产(产权证号:000578**),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0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分失信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文

审 判 员 丁晓娟

审 判 员 王学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峰

书 记 员 周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