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1)新23民终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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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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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述军,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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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善,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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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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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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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新疆昌吉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二、一审法院对劳动合同约定管辖认定错误,新疆昌吉市既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未到庭,其答辩意见也并未在庭审时出示宣读,更未听取我公司意见,但在一审裁定书中却引用了被上诉人的书面答辩意见,上诉人对此未进行质证。四、本案中的劳动仲裁不适用一裁终局。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新疆昌吉市,所以应当适用昌吉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十二个月合计19,440元),而被上诉人申请的金额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十二个月合计26,400元),被上诉人申请的经济补偿金额超过了当地(新疆昌吉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不能适用一裁终局。综上所述,昌吉市人民法院错误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错误适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而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作出的劳动仲裁书属终局裁决,是与案件基本事实相悖的,以此驳回我方起诉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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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被上诉人***从入职至离职时间,均在北京丰台区的上诉人公司北京办事处,从未在新疆昌吉市实际工作。本案中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是在北京市丰台区,而不是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新疆昌吉市。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本案的劳动仲裁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上诉人在所谓“程序违法”中引用的法规早已废止。四、本案劳动仲裁是在北京市丰台区作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在北京市丰台区,应当采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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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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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起始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终止日期为2025年8月16日,其中试用期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被告受原告安排担任风控总监一职,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新疆昌吉。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被告签署了员工入职告知书。因疫情影响,被告自入职至离职期间,均在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公司一办事处履行劳动合同。2020年9月24日,原告以被告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风控总监岗位工作向原告单位工会发函就原告公司研究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征求相关意见,9月26日,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复函同意原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收。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原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遂作出了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970号裁决书,裁决:一、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零一百零七元八角四分;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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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新疆昌吉,不论是因为疫情的影响还是基于其他客观情况,被告从入职至离职期间,均在北京市丰台区该公司一办事处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原告提交的合同相关条款仅提及双方“可”向新疆昌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并未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另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涉及的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970号)。裁决事项中涉及的裁决经济补偿金额为20,107.84元,未超过仲裁所在当地及合同履行当地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北京市2019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20年未作调整仍沿用2200元,2200元×12-26,400元)。故本案涉及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遂裁定:驳回原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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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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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本案中,双方虽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新疆昌吉,但被上诉人***从入职至离职期间,均在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公司办事处履行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丰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就此作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涉案仲裁裁决经济补偿金,未超过仲裁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一审认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即已受理也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驳回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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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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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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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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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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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2.50em; margin-right: -2.50em">高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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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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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0.00em; margin-right: -0.00em">阿孜古丽·司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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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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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2.50em; margin-right: -2.50em">马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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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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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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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2.50em; margin-right: -2.50em">袁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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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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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2.50em; margin-right: -2.50em">糟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