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1402号
原告:深圳合德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翠路19号桂芳园七期30号B2207房。
法定代表人:祝**。
被告:广东丰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801号西侧自编3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款项300000元整;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4930元整(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暂计至2018年8月22日,实际至被告完全履行义务之日止;三、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873.9元。但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本案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合德鑫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梁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梁美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