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财保6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村学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H6G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104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0962)等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和乐街215号书香世家项目1号、4号、5号楼全部商品房屋(共计226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项目土地(宗地号为:川【2019】泸县不动产权第000526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蟾支行开立的账户15×××99(冻结限额500万元)、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15×××61(冻结限额500万元)、在工商银行泸县支行开立的账户23×××66(冻结限额1000万元),上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党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