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207执1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某包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莎木佳路一号街坊恒大华府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包头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07民初35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某包头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68810.38元,执行费2432.16元。本案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于2025年10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账户内没有有效金额,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冻结。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2025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某包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