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3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