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3民初390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33266228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8号丰泽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悦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13PD759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东棚子村回迁小区紫云瑞峰7号楼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悦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8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