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光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123民初2501号 原告:内蒙古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东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东某公司履行双方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抵顶协议》,向原告交付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县××小区××楼××商铺。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安装合同》,原告为被告实施和林格尔县万象新天住宅小区电力配套施工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2020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顶协议》,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县××小区××楼××商铺,13平米左右储藏室2间抵顶欠付原告的部分工程款。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上述抵顶房屋及未将抵顶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至原告名下。 东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光明某公司与东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合同》,光明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和林格尔县万象新天住宅小区电力配套施工工程。因东某公司欠付部分工程款,2020年12月2日,双方签订《抵顶协议》,约定东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县××小区××楼××商铺,13平米左右储藏室2间抵顶欠付原告的部分工程款。截至本案开庭,东某公司未履行《抵顶协议》约定的交付义务。 本院认为,案涉《抵顶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东某公司未及时交付已经顶底债务的商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内蒙古某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位于和林格尔县××小区××楼××商铺。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