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04执1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巴比伦花园二期5号独立商业12层10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范家营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YKBN5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828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2023年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经核实该房屋已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房××乡建设局监督及沟通下于2022年6月作为复工复产启动资金抵顶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需核实该房屋抵顶情况暂不适宜处置)、银行无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票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3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内0104执162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