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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甲公司与漳州市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681民初2245号 原告:浙江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男。 原告浙江某甲公司与被告漳州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漳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983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832.3元(以98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项目景观设计,暂定价格为1886000元,最终按照设计面积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且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核算最终的设计费为1795752元。2021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设计合同计算明细确认表》,3月12日向被告开具未付款的98352元增值税发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尾款98352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漳州某某公司辩称,一、浙江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请款材料,其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案涉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退一步说,即使认定答辩人应当支付案涉款项,但是浙江某甲公司在未能证明满足付款条件的具体时间,径自要求答辩人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即2021年3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三、即便再退一步说,即便认定浙江某甲公司在2021年3月12日,满足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应在满足付款条件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如未逢每月5日、20日或者遇到节假日的顺延付款期限。除此之外,仍需强调的是,浙江某甲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按照LPR计算。综上,浙江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确定如下事实: 一、2017年4月18日漳州某某公司(甲方)与浙江某甲公司(乙方)签订《××项目景观设计合同》(摘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景观设计,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景观设计,地点为漳州招商局××区××区,设计面积暂定为82000平方米,设计费总价暂定为1886000元,最终按实际设计面积结算,设计单价为23元每平方米;2、设计费及支付进度(1)设计启动金总合同金额的20%支付金额37.72万元人民币(2)示范区部分-概念设计比例示范区部分金额的15%支付金额2.76万元……(3)示范区部分-后期配合竣工验收后并提供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余款按实结算结果而定;(4)非示范区部分后期配合竣工验收后并提供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按实结算结果而定;3、付款方式乙方按照约定完成每一阶段设计成果且经甲方确认后,可以向甲方要求付款。乙方每次要求付款时应提供请款资料,请款资料包括请款单、收款账户信息、就本期应付款出具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以及完成每阶段工作得到的甲方书面确认等。甲方收到乙方请款资料后,应进行审核。若合格,则按约定付款。不合格,则应要求乙方补正。在乙方提供合格的请款资料以前,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本期费用,甲方也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转账方式。甲方财务每月逢5日、20日付款,遇节假日顺延,付款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会支付所有此合同项下所有款项至乙方所提供的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湖墅支行,收款人浙江某甲公司,账号1202********;4、在甲方向乙方付款前,应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后才能到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 二、××项目景观于2020年8月26日竣工验收。 三、漳州某某公司向浙江某甲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湖墅支行,收款人浙江某甲公司,账号1202********)转账,时间分别是2017年6月16日506000元、2017年12月8日595700元、2018年7月23日255600元、2019年12月2日340400元。 四、诉讼前,浙江某甲公司申请对漳州某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花费保全费1226元。 以上事实,有《××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中国××银行业务回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发票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漳州某某公司是否应向浙江某甲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费尾款9835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问题。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漳州某某公司庭审陈述,对于漳州某某公司尚欠浙江某甲公司设计费尾款98352元漳州某某公司并未持有异议,仅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支付。本院分析如下:一、浙江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后期余款的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后并提供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时应提供相应的请款资料,主要包括“请款单、收款账户信息、就本期应付款出具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以及完成每阶段工作得到的甲方的书面确认”。因请款材料中的收款账户信息及相应发票原告已提交,庭审中,原告虽未提供的请款单及甲方的书面确认材料,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尾款,刘某某则表示“之前那笔流程走完了,等付款很久了”、“我问一下财务”、“这边我6月份就做完了”,虽被告对刘某某身份不认可,但并未明确否认,仅表示人员流动性太大,不确定是否为其公司职员。本院综合双方聊天记录及付款流程、方式等,推定原告实际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相应的请款材料;二、双方一贯的支付流程均是由浙江某甲公司先出具发票,再由被告付款。且案涉工程已按照该付款流程,由被告实际上支付设计费1697400元。综上,本案应视为原告已具备请款条件,被告应及时支付尾款。鉴于原告已于2021年3月12日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应及时支付尾款98352元。 关于逾期支付设计费尾款的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因被告拖欠设计费尾款时间过久,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支付,确实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原告的损失情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结合本案的实际及双方《××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尾款的违约金应调整为以98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某甲公司设计费尾款98352元及违约金(以98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自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漳州市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某甲公司保全费1226元; 三、驳回浙江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漳州市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