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251号
申请人: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88888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5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78243547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28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792号。申请人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32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32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