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黄岛区某某摄影工作室与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18号

原告:黄岛区***摄影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

被告: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宇英。

原告黄岛区***摄影工作室诉被告浙江安道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黄岛区***摄影工作室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摄影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岛区***摄影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林海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