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1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04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950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04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上述材料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0年7月7日、8月13日、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未予划扣; 三、2020年7月7日、8月13日、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车辆信息; 四、2020年7月7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在其户籍地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5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其中有4件案件的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暂住地实地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 七、2020年10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微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