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950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043元,合计41554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155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