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505民初7365号
原告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凡科技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懿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系属违约,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材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宏凡科技公司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9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宏凡公司未付材料款叁拾捌万柒仟元整,本人承诺于2019年9月15日前先归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并捺印。因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材料款,原告致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邹 懿 人民陪审员 杨 溢 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
书 记 员 朱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