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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82民初3640号 原告:沁阳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经营者:***,女,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沁阳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沁阳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沁阳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