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2执保2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陕西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西安博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2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冻结被告陕西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与2020年7月6日冻结了陕西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陕西省咸阳人民东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 账户内530000元。(2020)陕0402民初2927号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保24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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