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群众,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柏乡县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上诉人***、***的代理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现上诉人***、***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