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4444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偶)。
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269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