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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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6161号
原告:江苏华电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
原告江苏华电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电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电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由原告江苏华电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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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炜 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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