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1947号
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259347(1-1)。
法定代表人:孙春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传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丽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电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解放南路158号602室(CNH)。
法定代表人:洪连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电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唐 聪
附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