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民催字第144-1号
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因遗失票据号码为1020373002201605,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柒月零叁日、出票人济南市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收款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出票金额肆万玖仟玖佰叁拾元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光明路灯工程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