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5民初12147号
原告:洛阳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告成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洛阳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洛阳某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