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岳民催字第2197号
申请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吉祥路先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申请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12321,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湘潭市星柯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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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