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016号
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441814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35618062,组织机构代码:6735618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