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441814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35618062,组织机构代码:6735618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双力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