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2992号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科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