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2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科技路108号。
被执行人: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35873074143,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陈骞
本院在执行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鞍山荣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邹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