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2776号
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科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蔡向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国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59号3幢5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胡瑞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国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荣信兴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国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退还给原告2238元。
审判员 杨璐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