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1681456J,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46652090,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段崇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