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55379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红塔东路**香樟十六坊******。
法定代表人:谢字勇。
被执行人:昆明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73207A。
住所;'>住所地:昆明市度假区滇池路西贡码头商美食街第****C型**v>
法定代表人:周继明。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158095.13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国琼
书记员宋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