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2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553790。
住所地:昆明市度假区红塔东路21号香樟十六坊6幢1一3层6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73207A。
住所地:昆明市度假区滇池路西贡码头商美食街第14幢1一3层型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海园林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120808.0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