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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3659号 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某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某,代理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