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3659号
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某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某,代理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