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557号
原告: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澜大道88号芷峪澜湾花园F座6G。
法定代表人:邹海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宜容,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迎宾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通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八都镇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通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但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柳献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知勤
书 记 员 庄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