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双键空调有限公司、某某双键空调有限公司纳百利皇冠假日度假酒店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澜大道88号芷峪澜湾花园F座6G。
法定代表人:邹海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源画卷路(高云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纳百利皇冠假日度假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
负责人:张建平。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双键空调有限公司、***双键空调有限公司纳百利皇冠假日度假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099529.01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续冻结、查封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扬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舒长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